欢迎光临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13911897981

律师介绍

赵延方律师     赵延方律师,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8届与第9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延方律师199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延方律师

电话号码:010-85726229

手机号码:13911897981

邮箱地址:13911897981@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210842528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房屋买卖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地产专业律师赵延方(电话:13911897981),从事律师工作近二十年,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产、土地、建设工程案件。赵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在办理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农村房屋买卖、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买卖、借名买房、房屋确权、房屋共有、房屋析产、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房屋租赁、房屋腾退、相邻关系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物业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方面均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所以,根据上述司法文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如买卖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118979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Copyright © 2017 www.lvshi14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