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延方律师,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8届与第9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延方律师199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 详细>>
律师姓名:赵延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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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210842528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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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这里“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转移,但是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因此,就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没有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物权无法转移;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有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房屋物权可以转移。
【律师提示】
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屋买卖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将来无法办理房产权证。因此还是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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