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延方律师,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8届与第9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延方律师1996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 详细>>
律师姓名:赵延方律师
电话号码:010-85726229
手机号码:13911897981
邮箱地址:13911897981@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210842528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业主装修不能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一个住宅小区,面向社会销售,张某与李某分别购买了该小区的12号楼2单元的501和601号房,除了楼层不同之外,两户户型完全相同,李某的房屋在张某房屋之上。购房后李某开始进行装修,李某由于不喜欢卫生间的瓷砖,决定换掉地面和墙面的瓷砖。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将卫生间地面和墙面的防水层破坏了。施工期间,楼下住户张某偶然发现自己家卫生间的顶棚潮湿滴水,就到楼上查看李某家的装修情况,发现卫生间的防水层已被破坏,张某立刻向李某指出,要求修复防水层。李某并未采取有力措施,只是对张某说瓷砖贴好后就不会漏水了。
李某的卫生间在装修好以后很快就投入了使用,由于防水层已被破坏,水很快向楼下渗漏,楼下张某的卫生间顶棚向下滴水,并且墙皮开始脱落,与卫生间相邻的卧室的壁纸也很快泛黄、起鼓包,张某多次找李某要求解决,李某只作了点简单处理,渗水问题未根本解决。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重修卫生间防水层,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通过购买房屋的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对房屋亨有专有的权利,但其房屋内的地板和卫生间防水层属于其与张某共同使用的部分,李某对共有部分有使用的权利,但也必须承担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法院判决李某重新修理卫生间防水层,并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与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个楼房的业主,其同时具有两种身份,对于自己购买的房屋专有部分,他是所有权人;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他是共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能,而对共有部分业主应当合理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对其购买的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而对于其卫生间的地板,应属于李某与楼下业主张某的共同使用部分,张某与李某对此享有共有权,李某不得以自己的不当行为而侵犯共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修好防水层,并对张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